爸過世留6千萬房子⋯同父異母「外籍」弟能繼承一半?律師點出繼承關鍵
同父異母的越南兄弟,可以繼承爸爸的不動產嗎?有一民眾擔憂,自己父親過世後,與他同父異母卻無「中華民國籍」的兄弟會回台分產,因此向律師詢問是否有這可能性;對此,律師點出繼承關鍵。
一名網友表示,父親在20年前於越南經商,因與母親聚少離多、感情也逐漸變淡的關係,雙方和平離婚,網友便在台灣跟媽媽生活,和爸爸鮮少聯絡。他提及,爸爸離婚後,在越南當地另與一名越南籍女子結婚,生下一個台越混血的弟弟,然而,好景不常,兩人爭吵多年後也離婚了。
由於這名台越混血的弟弟當時就放棄中華民國國籍,因此從未領過台灣身分證,一直以來都只有越南國籍。而父親過世後也未留下任何遺囑,遺產為一棟市價6000萬元的房產,處理繼承問題時,該網友很擔心素未謀面的外籍弟弟之後會不會來搶奪遺產。
「同父異母」兩兄弟能平分遺產?
針對誰擁究竟有繼承權,專精於遺產規劃的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律師表示,網友主張應該只有本國籍的子女才有繼承遺產的權利,「外國籍的弟弟與我的繼承權總不可能一樣吧?」所以才會擔心越南弟弟來「搶奪」屬於他的遺產。
不過,蘇家宏指出,我國《民法》對於子女繼承權不區分本國籍與外國籍子女,也不分年齡大小,所有子女皆是按人數平均繼承的。
但要特別注意的是,若遺產只剩下房地產,這時情況就不一樣了。
蘇家宏說明,內政部有發布一條法規,台灣對於外國人在台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權利是採「 平等互惠原則 」,也就是說,依照這條法規,台灣人民若有在該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的權利,那一個國家的外國人就同樣可以在台灣取得不動產。
因此,「平等互惠之國家」便是一個最關鍵的前提。至於台灣和哪些國家有平等互惠關係?
民眾可內政部地政司查詢「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」(內政部110年5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5943號函),在表中可明確看到,越南與台灣並不是平等互惠國,而該案的兄弟為越南籍,因此越南籍弟弟無法辦理登記台灣不動產。
辦理繼承要留意哪些事?
由於越南籍兄弟屬於非平等互惠國家關係的外國繼承人,蘇家宏提醒,當在辦理繼承登記時,得由台灣繼承人在「繼承系統表」註明下列文字:「表列繼承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者,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,並保證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主張繼承權利時,登記之繼承人願就其應得價額予以返還。」
蘇家宏強調,越南籍兄弟是因為越南與台灣非互惠國,才無法取得不動產登記,但仍可以繼承其他財產,或變賣不動產後繼承的現金。
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,申報遺產稅時,除本國遺產外,還要申報海外遺產,海外遺產若有繳交遺產稅,可提出證明列舉扣除,不過海外遺產繼承須遵從在地法令,通常配偶、子女都會是繼承人,但繼承順位,或是否有其他的繼承人等規定,可能與台灣法令不同。
蘇家宏提醒,若該網友在繼承房產後要再變賣轉為現金,要特別留意被繼承人(爸爸)原始取得房地的時間點,因有稅金的問題。
*若房產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
房屋出售將適用舊制——「財產交易所得稅」,將以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,併入綜合所得總額,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,土地則不課徵所得稅。
*若房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:
房地出售將適用新制——「房地合一稅」。蘇家宏表示,要看出售時間的不同,而有45%、35%、20%、15%的稅率,並仔細計算出售的稅賦成本。
在跨國往來頻繁的現代,蘇家宏指出,若有異國婚姻或非本國籍子女,如在生前妥善規劃,運用合法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,妥善分配適宜的財產予非本國籍子女(如:現金),可以在過戶程序上較為速捷,不必全體繼承人同意,遺囑執行人即可執行遺囑辦理,既平安又省事。
資料來源/Yahoo奇摩房地產/文/李寧